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7013號債權人勝美新橫濱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彥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康鳳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債權人勝美新橫濱社區管理委員會及其法定代理人陳彥霖之簽名或蓋章。
㈡提出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之釋明資料(如:存證信函影本及掛號回執影本)。
㈢提出債務人積欠管理費之釋明資料。
㈣請提出陳彥霖為勝美新橫濱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
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並載明其任期。
㈤請提出①臺中市○○區○○路○段000號8樓之2、臺中市
○○區○○路○段○○○號8樓之3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部、所有權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②債務人康鳳婉(住臺中市○○區○○路○段000號8樓之2)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書記官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