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六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 王唯農 博士獎學金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財團法人王唯農博士獎學金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五條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王唯農博士獎學金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南市政府於七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南市教社字第九九0四八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八十年一月十四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一二冊、第三二頁第一八六號)。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有變更之必要,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遵照台南市政府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南市教終字第0九一0二0六一一八0號函示,提請第四屆第一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表,而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王唯農博士獎學金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蔡美美~B法官李銘洲~B法官王慧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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