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基簡字第6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基簡字第6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基簡字第六0二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五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公然侮辱人,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齊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莊國南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
(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