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八號
原告丙○○
丁○○甲○○乙○○己○○被告戊○○右列被告因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一四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王美婷法官曾雨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靜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