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複 代理人 丙 ○
被 告 丁○○
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零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八一六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