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簡字第16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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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六簡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
字第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貳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書犯罪事實欄第1項第3行「
94年」應更正為「93年」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然被告經
此偵審程序後,應已知所警惕,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並諭知予緩刑2年,以啟自新,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書記官林麗美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林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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