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1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耿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6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耿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耿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次按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該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受刑人行為後法律已有變更,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本案經比較新舊法後,以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再按修正後刑法第50條增訂第1項但書規定,考其立法目的,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又據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經查,受刑人 何秋億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5至11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103年3月21日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王金全
法官高思大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附表:受刑人劉耿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更刑為有│有期徒刑7月更刑為有│有期徒刑11月更刑為有│││期徒刑8月(103年度聲│期徒刑8月(103年度聲│期徒刑1年(103年度聲│││字第2817號)│字第2817號)│字第2817號)│├────────┼──────────┼──────────┼──────────┤│犯罪日期│101年11月26日至101年│101年12月03日│101年12月02日│││11月28日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2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2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45、463號│字第45、463號│字第45、463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訴字第519號│102年度訴字第519號│102年度訴字第519號││├────┼──────────┼──────────┼──────────┤││判決日期│102年04月16日│102年04月16日│102年04月1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2年度訴字第519號│102年度訴字第519號│102年度訴字第519號││├────┼──────────┼──────────┼──────────┤││確定日期│102年04月16日│102年04月16日│102年04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4931號(編號1至3於│第4931號(編號1至3於│第4931號(編號1至3於│││更刑後定應執行有期徒│更刑後定應執行有期徒│更刑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103執更│刑1年10月,103執更│刑1年10月,103執更│││3181號)│3181號)│3181號)│└────────┴──────────┴──────────┴──────────┘附表:受刑人劉耿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更刑為有│有期徒刑7年9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期徒刑5月(103年度聲││(4次)│││字第2818號)│││├────────┼──────────┼──────────┼──────────┤│犯罪日期│101年11月19日│101年10月上旬某日│1.101年11月上旬某日│││││2.101年11月15日│││││3.101年11月30日│││││4.101年12月0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674號│第26601號、102年度偵│第26601號、102年度偵││││字第3893號│字第3893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簡字第242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551│102年度上訴字第1551│││││號│號││├────┼──────────┼──────────┼──────────┤││判決日期│102年04月22日│103年01月29日│103年01月29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2年度簡字第242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551│102年度上訴字第1551│││││號│號││├────┼──────────┼──────────┼──────────┤││確定日期│102年05月16日│103年02月17日│103年02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5711號(103執更284│第5711號(編號1至11│第5711號(編號1至11│││1,編號1至11於編號1│於編號1至4更刑前定應│於編號1至4更刑前定應│││至4更刑前定應執行有│執行有期徒刑11年11月│執行有期徒刑11年11月│││期徒刑11年11月,103│,103聲505、103執更│,103聲505、103執更│││聲505、103執更1372)│1372)│1372)│└────────┴──────────┴──────────┴──────────┘附表:受刑人劉耿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9月│││(2次)││(2次)│├────────┼──────────┼──────────┼──────────┤│犯罪日期│1.101年11月中旬某日│101年11月30日│1.101年10月11日│││2.101年12月04日││2.101年10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6601號、102年度偵│第26601號、102年度偵│第26601號、102年度偵│││字第3893號│字第3893號│字第3893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551│102年度上訴字第1551│102年度上訴字第1551││││號│號│號││├────┼──────────┼──────────┼──────────┤││判決日期│103年01月29日│103年01月29日│103年01月29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551│102年度上訴字第1551│102年度上訴字第1551││││號│號│號││├────┼──────────┼──────────┼──────────┤││確定日期│103年02月17日│103年02月17日│103年02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5711號(編號1至11│第5711號(編號1至11│第5711號(編號1至11│││於編號1至4更刑前定應│於編號1至4更刑前定應│於編號1至4更刑前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11月│執行有期徒刑11年11月│執行有期徒刑11年11月│││,103聲505、103執更│,103聲505、103執更│,103聲505、103執更│││1372)│1372)│1372)│└────────┴──────────┴──────────┴──────────┘附表:受刑人劉耿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7月││││(3次)│(2次)││├────────┼──────────┼──────────┼──────────┤│犯罪日期│1.101年11月13日│1.101年11月10日││││2.101年11月19日│2.101年12月01日││││3.101年11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6601號、102年度偵│第26601號、102年度偵││││字第3893號│字第3893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551│102年度上訴字第1551│││││號│號│││├────┼──────────┼──────────┼──────────┤││判決日期│103年01月29日│103年01月29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551│102年度上訴字第1551│││││號│號│││├────┼──────────┼──────────┼──────────┤││確定日期│103年02月17日│103年02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5711號(編號1至11│第5711號(編號1至11││││於編號1至4更刑前定應│於編號1至4更刑前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11月│執行有期徒刑11年11月││││,103聲505、103執更│,103聲505、103執更││││1372)│13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