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除字第119號聲請人 何兆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案號「111年度訴字119號」記載,應更正為「111年度除字第119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書記官李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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