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號上訴人 陳文武 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蔡淙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下同)111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0萬8,080元,經本院於111年5月4日裁定,請上訴人於7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同年5月10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於同年5月20日生效,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書記官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