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1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1840號聲請人 林振典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1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1840號聲請人 林振典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