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17號聲請人 楊春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佳君┌─────────────────────────────────────────────┐│股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31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9-ND-0000000-0│1│10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書記官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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