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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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47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柏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3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煙草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貳公克)、殘留大麻浸膏之注射針筒貳支、大麻浸膏貳瓶、內含大麻殘渣之大麻霧化器壹支、大麻霧化器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煙草1包(驗餘淨重0.12公克)、含大麻浸膏之注射針筒2支、注射針筒內取出之大麻浸膏2瓶、內含大麻殘渣之大麻霧化器1支及大麻霧化器1支(108年毒保字第340號、108年保管字第3015號)均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鄭柏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25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本案警方於查獲被告時所扣得之大麻煙草1包、大麻浸膏2瓶,經送請專業機構鑑定結果,確均含有大麻成分(煙草之驗餘淨重為0.12公克),而均屬第二級毒品無訛,此有法務部調查局藥物濫用實驗室108年9月16日調科壹字第10823020020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又大麻浸膏乃自注射針筒內取出,扣案之注射針筒2支均為存放上開大麻浸膏之容器,因直接接觸而會殘留毒品,依現有技術,無論如何刮勺均會殘留毒品,而無法與毒品析離,故應認殘留有大麻浸膏視同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另內含大麻殘渣之大麻霧化器1支及大麻霧化器1支,雖均未經檢驗確認殘留有大麻成分,然此經被告自承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所使用(參照本院108年度易字第4049號判決第3頁),屬於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亦應依法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王靖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