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91號聲請人永達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温玉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書記官賴麗莎┌──────────────────────────────────────┐│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29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行豐企業有限│第一銀行埔│110年1月5日│28,290元│MA0000000││││公司 黃素淵 │墘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