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58號聲請人 謝志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白至怡 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有下列事項待補正,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聲請: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相對人住居所及其戶籍謄本(除死亡、遷出國外、變更姓名、戶籍遷入時間之記事勿省略外,其餘涉及相對人、相對人家人或他人之個人資料請勿提供)。
三、欲變更提存物之聲明與原因(所謂「法扶基金會之要求」究為何指?),並附原准予提存之裁定(假處分、變更提存物)、提存書之案號與影本。
四、所欲用以變更之提存物內容為何,又如欲提供同面額之銀行定期存單為擔保,請特定所欲提供之銀行名稱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書記官鄭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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