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11號原告 鐘志岳 被告 錢思浩
敦南一○○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香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簡字第4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章曉文
法官王筑萱法官李子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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