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53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5372號債權人童黨萬算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丙○○、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仟貳佰肆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