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6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就業保險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267號原告 童盛平 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鄧明斌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保險法事件,原告不服勞動部民國108年8月2日勞動法訴一字第1080011728號訴願決定(原處分: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年12月14日保普就字第10760196070號處分,及勞動部
108年4月1日勞動法爭字第1080005648號審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理由
一、按起訴,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因就業保險法事件,原告不服勞動部民國108年8月2日勞動法訴一字第1080011728號訴願決定(原處分: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年12月14日保普就字第10760196070號處分,及勞動部108年4月1日勞動法爭字第1080005648號審定),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屬應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有起訴不合程式情事;本院爰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翊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郁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