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11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勞保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一一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勞保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四日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六四五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行政訴訟法第三十條準用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對本院裁定得聲請再審者以當事人為限。茲聲請人對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六四五號裁定聲請再審,查該案之當事人為聲請人雲林縣日用品運送服務業職業工會、 李金雄 及相對人勞工保險局,聲請人並非該案之當事人,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再審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七日
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評事 黃綠星
評事 徐樹海 評事 高秀真 評事 藍獻林 評事 黃璽君 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彭秀玲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