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第一八四號
原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庸三 訴訟代理人林久大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乙○○○、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銀元柒拾肆萬貳仟柒仟佰肆拾貳元,折合
新台幣貳佰貳拾貳萬捌仟貳佰貳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仟肆佰貳拾捌元,折合新台幣貳萬貳仟貳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仟貳佰叁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絲鈺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吳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