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五○一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馮建洲右聲請人因被告馮建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二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小包(淨重壹點伍公克)、安非他命壹包(毛重貳點壹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六六三四號、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三○八六號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被告馮建洲所持有之安非他命一小包淨重一‧五公克及一包毛重二‧一公克,分別係台北縣警察局中和分局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二十三時二十分,在台北縣中和市○○街○○○號六樓六○一室,及桃園縣警察局平鎮分局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四日二時十分,在桃園縣○○鄉○○村○○路○○號三樓所起獲之毒品,因屬違禁物,爰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幼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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