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九九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明哲右聲請人因被告鍾明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0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拾叁包(淨重壹拾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0二四號被告鍾明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毒品安非他命十三包淨重十一公克(聲請書誤載為一點一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幼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強梅芳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