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3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3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3054號債權人揚州新帆精密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益雄 代理人 周志安 律師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永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永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09年9月29日、109年11月2日通知命債權人於30日、5日內補正本件委任狀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債權人公司營業證明文件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等證明文件,債權人已分別於109年10月5日、109年11月5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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