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00號上訴人韋騰機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敏雄 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 律師
人 江明軒 律師被上訴人 詹明道
林永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300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16,9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0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