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5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514號聲請人 彭伊湘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5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9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伊媺┌─────────────────────────────────────────────┐│股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51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光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0│1│610││├──┼──────────────┼──────────────┼───┼────┼───┤│0002│光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0│1│610││├──┼──────────────┼──────────────┼───┼────┼───┤│0003│光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0│1│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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