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4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41號原告 李欣樺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查原告起訴時未載明起訴之聲明為何,起訴程式顯有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陳明其所欲求本院為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何(例如: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被告應恢復原告勞工保險之在保資格),並提出補正後合於程式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一份,並提供相關訴訟資料,以供本院查核。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書記官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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