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聲字第9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忠勳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忠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以法授矯字第○○○○○○○○○○○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陳義仲法官蔡長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