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6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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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66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