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59號原告 張鈞淳 被告 古宜芸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戰諭威
法官李昇蓉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