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5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53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卓芳霖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731號),前經協商終結,茲因構成累犯與否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協商程序,並訂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