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214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2141號
原   告  蘇慶良 律師即廉通法律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陳幼涓
被   告  蔡維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100年8月2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除減縮聲明外)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下同)100年6月27日締結委任契約
,由被告委任原告處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l
9號違反藥事法案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
52號偽造文書案件訴訟事宜,雙方約定律師委任費用合計為
新台幣(下同)11萬元。嗣後原告為上開二案件分別開庭2
次,並幫被告至法院閱覽卷宗資料與撰擬訴狀,然被告遲未
依約給付委任費用,嗣兩造於100年8月2日合意委任費用降
為二案件合計10萬元,被告並允諾最晚於100年8月5日付清
委任費用,然屆期仍未付款,原告即於100年8月5日函催被
告於函到3日內將律師委任費用匯至原告指定帳戶,惟被告
仍未付款,故而,原告乃於100年8月11日具狀向法院陳報解
除委任,而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律師費用,爰依兩造間委任契
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委任報酬10萬元等語,業據提出與
所述相符之證據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
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
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
而,原告依據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0萬元,
及自100年8月26日(即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9規定,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即裁判費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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