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聲減字第1674號聲請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所載,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3年3月中旬某日起至83年11月14日止犯肅清煙毒條例販賣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查: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
」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陳欣安法官江德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肅清煙毒條例販賣毒品罪│肅清煙毒條例施用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3年4月│├───────────┼─────────────┼─────────────┤│犯罪日期│83年3月中旬某日起至83年11│83年3月中旬某日起至83年10│││月14日止│月13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83年偵字第7111號併辦案號:│83年偵字第7111號併辦案號:│││臺中地檢83年偵字第19273、│臺中地檢83年偵字第19273、│││84年偵字第1243等號、士林地│84年偵字第1243等號、士林地│││檢83年偵字第9593號│檢83年偵字第9593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4年度上訴字第1034號│84年度上訴字第1034號││實├─────────┼─────────────┼─────────────┤│審│判決日期│84年7月11日│84年7月11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84年度上訴字第1034號│84年度上訴字第103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4年7月11日│84年7月11日│├─┴─────────┼─────────────┼─────────────┤│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不予減刑│有期徒刑1年8月││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1、2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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