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4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生高級玻璃廠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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