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324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宇堃企業社、 陳榮坤 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相對人宇堃企業社之登記資料、及相對人陳榮坤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釋明相對人為陳榮坤即宇堃企業社或陳榮坤即宇堃企業社、陳榮坤二人。
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