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17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1736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被告 洪佳德 (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在小額訴訟程序,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是原告或被告如已死亡,即無當事人能力,依前揭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被告洪佳德於民國113年2月21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其權利能力即因死亡而終了,自無當事人能力,原告於113年3月25日起訴時,被告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復無從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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