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946號
原告 陳亮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玉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提出被告住所地且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進狀補正被告之現住所及年籍資料、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不得省略註記),並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或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書記官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