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931號

原告 陳秝緁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漢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08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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