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931號
原告 陳秝緁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漢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08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黎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931號
原告 陳秝緁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漢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08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