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2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2579號聲請人 蔣浩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林哲賢 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提出聲請人蔣浩勳及相對人林哲賢最新戶籍謄本、表明提示日及聲請人請於聲請狀底補正簽章,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將文書送達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之地址,該郵件查無此人遭退,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發文為公示送達,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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