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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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87號上訴人鴻新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金財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紅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87號給付貨款事件,對於民國110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