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訴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459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玉子 選任辯護人 蔡志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玉子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捌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玉子前經本院認為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未經許可製造爆裂物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4年5月29日執行羈押,至同年8月28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4年8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謝宏宗法官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書記官陳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