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277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11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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