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98號聲請人甲○○即 蔡明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參佰陸拾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3人,連同債務人,合計4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3+1)×10×34元=1,360元)。
二、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三、聲請人現居住於戶籍地「新北市○○區○○路○○號8樓」,惟仍須按月支付房屋使用費7,000元,請說明原因為何?又如上開支出為租屋費用,則請提出完整房屋租賃契約影本、繳納租金之紀錄或證明,並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該屋?該同住之人是否分擔房屋費用?
四、聲請人在「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第3、4、6項所載負擔水、電及室內電話費等支出,並出具同戶籍地址之水費(含代徵費用)、臺灣電力公司電費通知及收據、中華電信繳費通知等影本為據,惟參上開等件之繳費義務人與聲請人均不同,聲請人應說明此部分依據為何?另應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
五、聲請人陳稱於民國103年7月30日償還民間借款260,000元,應說明其債權人為何、發生原因,借貸時間、約定利息及聲請人清償之情形?並佐以相關契約書、借據、還款記錄等文件為證。
六、聲請人主張應扶養未成年子女程○○,每月支出扶養費4,00
0元,惟依程○○之戶籍謄本所載,現由其父 程光平 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且其戶籍地與聲請人之戶籍不同。故聲請人應說明程○○現住何地?由誰負擔扶養照顧義務?每月實際支出?並提出該受扶養人之在學證明、學費繳納單據及生活必要費用各項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及「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近2年度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及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
七、陳報聲請人於101年9月1日起至103年9月22日止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八、聲請人除郵政存簿儲金簿及南山人壽保險證明外,是否有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如有,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十、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書記官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