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70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70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701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張鴻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柒萬零貳佰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鴻真於民國91年12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90,0
00元,約定自民國91年12月16日起至民國94年12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9月25日止累計221,812元正未給付,其中94,717元為本金;127,09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鴻真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9月25日止累計648,451元正未給付,其中218,685元為消費款;426,166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3701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鴻真│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25%│││94717││9月26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張鴻真│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18685││9月26日││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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