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強制遷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三號
原告台北捷豹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 林獻平 間請求強制遷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賴惠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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