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二六六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壹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嫌重大,且經覓保無著,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蔡榮澤法官吳麗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