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68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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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6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687號聲請人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代理人 黃心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由 林孝信 變更為林建涵,經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38號公示催告。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謝達人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68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曾薏玲 臺灣土地銀行新店分行112年6月15日12,600元SC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