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繼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繼字第233號聲明人甲○○
號9樓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交聲明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可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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