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63號原告 朱瑜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臺中市政府間因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而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係請求被告將所無權占用之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上之道路及混凝土護岸拆除,並將占用土地返還原告,是本件之訴訟標的為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而原告於書狀中並未記載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被告占用之面積乘以該地之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19,422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婉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書記官黃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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