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花簡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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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簡字第4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李枝葉
上列上訴人劉李枝葉與被上訴人 彭正中 等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
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