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上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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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交簡上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簡上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鋕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松檀
法官林裕凱法官林于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書記官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