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9號原告 韓佳玲 法定代理人 韓榮源
鄭伊君 送達代收人 紀錦隆 律師被告 陳柏瑋
義大遊覽車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建曉 訴訟代理人 鄭翊秀 律師
林慶雲 律師 顏長盛 上列被告陳柏瑋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60號),經原告對其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義大遊覽車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葉逸如法官張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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